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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黄某被关押847天获国家赔偿25万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2 时间:2022-11-10 12:42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书
( 2018)粤Olxx法赔xx号
赔偿请求人:黄某某(化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房。
赔偿请求人黄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以二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黄某某赔偿请求为:1.请求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217985.38元;2.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3日,赔偿请求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 5年1 1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201 6年1 1月14日,本院作出(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06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与同案人罗某生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萃经济损失人民币1092000元。判后,黄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7)粤01刑终xx号刑事栽定: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11月21日,黄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日,本院作出( 2017)粤0111刑初xx号刑事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的撤诉。2017年12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7]170号不起诉决定,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黄某某不起诉。
另查,国家统计局201 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即“我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7569元;日平均工资数额为258.89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 1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 7年5月3 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以上事实,有(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061号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2017)粤0111刑初xx号刑事裁定书、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7]170号不起诉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伴、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现赔偿请求人被逮捕,经本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重审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并于本院重审期间于201 7年1 1月21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故赔偿请求人黄某某作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现赔偿请求人于201 5年8月3日被羁押,于201 7年1 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羁押天数共842天。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故赔偿请求人可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为217985.38元(258.89元*842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现赔偿请求人被羁押842天,其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也符合后果严重的情形,现结合赔偿请求人的请求金额,赔偿请求人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赔偿赔偿请求人黄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217985.38元;
二、赔偿赔偿请求人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案件点评:
该诈骗案对被告人最不利的是早几年所谓的同案人罗某某因诈骗罪已被判十三年,且该同案罗某某一口交定黄某也是同伙,是在黄某的指使下进行诈骗的;另外一点最不利的是涉案的一百多万有五十多万元直接转到黄某的银行账户,证人指证案发后黄某与犯罪嫌疑人罗某的哥哥及证人在商量如何还受害人的款一事,但被告人黄某一直否认有诈骗的事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11年6个月,判决后与家属沟通和解释:该案上诉后最终的结果要么维持原判,要么无罪,不可能减刑.虽然一审是做无罪辩护,但一审法院却判11年6个月,家属非常理解和相信卿律师,于是二审还是继续委托卿律师团队上诉,上诉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经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经三次开庭审理,2017年10月25日,卿律师向白云区法院正式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建议尽快释放黄某。
2017年11月21日黄某依法被取保;半个月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白云区法院下裁定准许检院撤回起诉,案件已终结,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白云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最终白云区法院赔偿25万元。
从接手该案到申请回家赔偿,历时三年作为辩护律师感到遗憾的是:1、为什么法院不直接判无罪;2、精神赔偿3万圆太低;3、该案在中院发回重审后到重审出裁定历时一年,在所有证据该固定的已固定,为何不给黄某办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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