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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忠诈骗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34 时间:2022-11-10 11:43

被告人李某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文化程度本科,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8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1月,被告人李某忠向被害人杨某军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取得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垃圾处理项目,骗得被害人杨某军同意与其合伙进行该项目。之后,被告人李某忠又以进行上述项目需支付“保证金”、“回扣费”等借口,多次向被害人杨某军索要钱款,且以伪造的文船公司的《垃圾处理合同》继续骗取被害人杨某军的信任。至2008年10月,被害人杨某军为上述项目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李某忠人民币共206000元。2009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忠不存在虚构李某超、晏某楠职务的行为,因为李某忠事实上不清楚他们的实际职务,而且被告人也确实向他们询问过垃圾处理项目的事;2、被害人杨某军是基于被告人李某忠可以帮助拿到项目而借钱给被告人,故双方只是借贷关系,被告人李某忠并不能掌控是否可以实际拿到项目;3、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为双方当时明确是借贷关系,而被告人本身有偿还能力,故不属于诈骗;4、本案公安机关听信被害人的一面之辞而将纠纷立为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忠虚构其哥哥李某超系文船公司党委副书记和其哥的同事晏某楠系文船公司环保部经理的身份关系,伪造盖有假公章的《广州垃圾处理协议》和《场地租赁合同》,并假冒晏某楠在《场地租赁合同》签名,以能利用前述关系承揽文船公司垃圾处理项目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杨某军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信任,并以处理该垃圾项目相应事宜及自己资金有缺口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杨某军垫付所谓的前期投入款项,而被告人李某忠将收取的大部分款项用于与垃圾处理项目完全不相关的个人消费。被告人李某忠的上述行为完全属于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以形式上借贷的方式掩盖实质上诈骗的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忠归案后能对其伪造假公章、假合同等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系初犯,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忠予以适当的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卿爱国律师

电话:13922331600, 020-38399608, 020-381063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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