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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陈某彬故意伤害罪一审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1 时间:2022-11-10 11:22

被告人陈某彬,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08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4月8日晚上11时,被害人李某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眉山村新市场龙记面食店消费后,因结账问题与店主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彬持木一根将被害人李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彬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6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彬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已作出经济赔偿并达成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态度好,事后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卿爱国律师

电话:13922331600, 020-38399608, 020-381063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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