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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龚某非法经营案上诉发回重审改判一年七个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8 时间:2022-11-10 11:14
白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龚某不服上述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本案,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五日。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焱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将共价值349715元的卷烟3896条(其中共价值42584元的卷烟575条属于被告人龚某焱个人所有)从湖南省运输至广州市销售。途径本市白云区京珠高速公路太和收费站查车点时,遇民警设卡查车即强行冲卡,民警李某遂驾驶警车追堵,在截停过程中龚某所驾驶的货车碰撞该警车,致李某受轻微伤,警车受损(修复价为11995元)。
一审判决结果:
龚某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龚某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重新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审辩护意见:
龚某焱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1、龚某所运的卷烟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仅有575条,价值42584元,龚某与其他6名卷烟所有人是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才将卷烟共同装于一车运往广州;2、龚某在其老家湖南省武冈市持有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其所运的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3、龚某已接受过行政处罚。综上,被告人龚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龚某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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