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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9 时间:2022-11-10 11:08
摘要: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交通肇事罪是否有共犯?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分析。
案例:
李某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一日其车上搭载有乘客王某,两人交谈甚欢,在一个郊区十字路口李某因注意力不集中闯了红灯,将行人张某撞成重伤,李某手足无措。这时王某提议因周围没有其他人看到这一现场,还是乘机赶快逃走为好。李某采纳了其建议立马驾车逃走,张某也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请问王某是否也构成犯罪?
分析:
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闯了红灯,造成了张某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在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共犯情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王某作为乘车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李某逃逸,致使被害人张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与李某以共犯论处,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黔川)
知识延伸: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1)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肇事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肇事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