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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陈某某被控诈骗36万律师辩护只能认定19.2万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34 时间:2022-11-10 10:40
被告人陈某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平和县。2013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辉打电话联系被害人万某某,谎称持有36个黄金古董,意图骗取王某某钱财。在双方见面后,被告人陈某辉提供三粒纯金碎片(价值人民币1785元)给被害人王某某检验,谎称系黄金古董上切割的碎片以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同月16日,被告人陈某辉携带20个金属摆件在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商业街与被害人王某某进行第一次交易,骗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辉携带16件金属摆件去到本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碧华商业一街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第二次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辉身上缴获人民币16万元,在被害人王某某处扣押了36个金属摆件(经鉴定,含量最高的金属元素为铜和锌,价值人民币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量刑五到八年
庭审辩护:在开庭之前几天,卿律师与被告人陈某辉沟通时,被告人突然提出来,第二次交易没拿到16万元,但律师从公安卷中去看到被告人签名的扣押16万元的清单和发还给受害人16万元的清单,卿律师在庭审辩护时从以下几点辩护:
1.本案关键证人便衣警察在现场布控,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一举一动看得十分清楚,但在其证词中没有讲到双方当时交易的情况,比如如何交货、交钱的情形。
2.被告人否认有拿到16万元和见到16万元。
3.本案没有被告人对16万元人民币的指认照片。
4.本案受害人说是当天上午11点在银行取的16万元,但没有银行取款凭证或流水号。
5.本案也没有提及到受害人用什么装的16万元,这么大一笔钱,不可能放在身上。
因此卿律师认为指控被告人这次交易成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关法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陈首辉的委托,特指派卿爱国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某,查阅案件材料,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的涉案总金额实际为19.2万元。
1. 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的第二笔交易欠缺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该笔交易16万元依法不能算入本案的诈骗总额中。
(1)本次交易属于钓鱼执法,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本次交易属于钓鱼执法,系基于受害人王某某的引诱,系为抓获被告人而设的圈套,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实际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并没有达成交易的合意。此时受害人王某某与陈某某进行交易系处于抓其归案的心理,而非处于被诈骗而进行交易的状态。且受害人王某某并未遭受任何损失。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二次交易已经实际发生。
本案中仅有受害人王某某称第二次交易有实际发生。
被告人多次讯问笔录都声明没有交易,更没有见到受害人所称的16万元。
便衣郭某在2013年4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称现场缴获黄色金属16块,但并没有提到16万元现金。便衣系在现场布控,对受害人、被告人的一举一动都看得很清楚。但是便衣并没有提及交易的过程。
另外,虽然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扣押清单》上签了名,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对受害人第二次交易的16万元现金及装钱的口袋进行拍照。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受害人确实有带了16万元现金到现场,且已进行了交易。
(3)即使有证据可证明本次交易有实际发生,本次交易也因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欠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而依法不能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有证据证明本次交易已经实际发生,但是本次交易中受害人王某某并未对事实情况有任何错误认识,也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对其财产进行任何处分。故,本次交易因欠缺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不成立诈骗罪。
2. 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第一次交易的金额系19.2万元,而非2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3年3月26日、2013年3月30日、2013年4月22日、2013年5月7日的讯问笔录多次强调,虽然其与受害人王某某第一次交易达成的价格是20万元,但是实际交易时受害人王某某只交给陈某某19.2万元。故,该笔交易的涉案金额应为19.2万元,而非20万元。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的总金额为19.2万元。
二、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陈某某一向以来遵纪守法,从未受过任何治安、刑事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因此,恳请法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卿爱国
法院判决结果:判处陈某辉四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虽然被害人说已经将16万元交给被告人,公安局也证明当时扣押了16万元,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第二次有诈骗16万元,那么被告人诈骗的数额没有36万,当初检察院量刑5到8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可以说律师从证据方面为被告人减下16万元金额,最终轻判2-3年。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卿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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