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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刘某东交通肇事案一审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3 时间:2022-11-10 10:35
被告人刘某东,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本案于2012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2月28日下午6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东驾驶一辆过期未年检的豫N230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NQ079挂),在本市番禺大道南细沥村路段由东往西方向倒车横行于北向辅道时,因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所驾车辆与南往北方向由被害人王某强无证驾驶的粤JRR832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东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方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强家属人民币23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东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对于该案来说最关键是协商赔偿事宜,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相互信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卿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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