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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候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八个月上诉减刑为六个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30 时间:2022-11-10 10:34

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候某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六个月。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段某铜夫妇因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矛盾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莲塘大街某房质问候某飞和候某站,致双方发生磨擦,期间,被害人段某铜将候某飞、被告人候某站打伤(候某站属轻伤),候某飞、候某站抢过被害人的砖头将其打伤,被害人段某铜的伤情属轻伤。

  公诉机关将该案分拆成两件案件,在相隔十天的时间内移送到同一法院,法院在相隔十多天的时间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

  2010年9月3日:被告人段某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候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候某站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审辩护观点:

  ①公诉机关将同一件案件3名被告人人为的分拆成两个案件在相隔十天的时间移送法院;

  ②一审法院同一名法官对同样的事实作出不同判决,将段某铜、候某飞判缓刑,实际关押四个月出狱,而将候某站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有失公平;

  ③本案段某有过错,先动手打人;

  ④本案候某飞是轻微伤,原谅段某铜,而候某站是轻伤,没有原谅段某,因此,段某不应判缓刑,如果将段某铜判缓刑,应当将候某站判缓刑。

  二审判决结果:

  候某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案件,但公诉机关人为的将该案分拆成两个案件,在相隔十天起诉,法院在相隔十天开庭,从法律上和逻辑上都说不过去,卿爱国律师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可以说程序上存在不公。另外,一审法院将候某飞、段某铜判缓刑,即判即放,而同样的事实,将候某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属不公平,因此,决定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候某站拘役六个月,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即出看守所,可以说这是一份迟来的公正,当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能够秉公办案富有正义感,值得赞赏,一般情况下,重判几个月至一年都是不会改判的,这是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来第二次所经办案件二审法院改判刑期少于一年的案例。两个月对其他人没什么事,而对候某站来说是生命中永远忘不掉的大事,因为他妻子知道他判八个月时,还要四个多月才出狱,家里没钱养两个男孩,准备将一男孩送给他人抚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卿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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