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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刘某州被控强奸罪一审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3 时间:2022-11-10 10:31

番禺区刘某州被控强奸罪一审判缓刑

刘某州,男,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文化程度高中。因本案于2011年5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州与被害人郭某娟为中学同学,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2009年9月,郭某娟提出分手,但被告人刘某州不同意,双方还继续偶有来往。2011年5月`2日,刘某州前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会议展览中心,找到正在该处做兼职的郭某娟。其后,二人一起返回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并在学城内某餐厅吃饭,又方因郭某娟再次提出分手而发生争执。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州和郭某娟吃完晚饭后,步行返回郭某娟居住的学生宿舍。当二人行走至大学城中部枢纽与华南师范大学生活区之间道路时,刘某州强行将郭某娟拖入路旁绿化带的草地上,强行与郭某娟发生了性行为,并致被害人颈部、手部等多处部位受伤(轻微伤)。

辩护人卿爱国辩称被告人刘某州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建议本院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州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介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并已经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卿爱国以上述理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点评:该案历经一波三折,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充分了解案情后,与家属讨论辩护方向费了很多口舌,做了大量工作,因为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告人都主张无罪辩护,十多年的刑辩经历让卿律师的压力特别大,首先摆事实说服被告人的家属,如果有失误,那么被告人至少获刑三年半以上,与家属充分沟通后,被告人为了免责,强烈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在开庭前几天,直至开庭前的几个小时,律师充分与被告人沟通,说服被告人认罪,最终争取到缓刑,如果被告人不认罪至少判三年半以上,因此,辩护方向没有把握好,可能会改变被告人一生的命运。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卿爱国律师

电话:13922331600, 020-38399608, 020-381063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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