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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5 时间:2022-11-10 10:20
摘要:近年来,“酒托”诈骗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详情,请看下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就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理论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故而行为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财产处分,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
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酒水与酒单不符,则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在消费之时并未查看酒单,而是由“酒托女”进行点单,消费之后买单之时被要求支付高额对价的情况,也构成诈骗罪;或者嫌疑人在提供酒水的过程中有强迫付款的行为,则可以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