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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律师:我没有参与虚假诉讼,我无罪,我不想被冤判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37 时间:2021-10-31 15:45
本人李民,是一名在济南执业的普通律师。近期,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我起诉至乐陵市法院。我被起诉是受到他人构陷,在向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陈述冤情后,仍难使此案回到法治轨道上。思虑再三,我决定将案情公之于众,请世人评判。
2019年10月,我突然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传唤,传唤过程中,我明确声明自己是被构陷的,但仍被刑事拘留了。
2019年12月,临邑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不批准逮捕我,并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称涉案民事诉讼的商量过程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我参与了涉案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此后,乐陵官方出面,将我的案子要到乐陵市法院管辖。上个月,我曾给乐陵市法院院长孙文中打电话,希望能当面向其陈述冤情,但被他一口回绝:“谁让你给我打电话的?我没时间接待你,等等也没时间,以后不要给我打电话,否则就把你收进去(逮捕)。”打电话而已,却成了逮捕我的理由,堂堂一家人民法院的院长,滥用职权的气焰如此嚣张,还怎么可能公正审理案件!
我被构陷的背景事实
2015年上半年,郑某敢等人要向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借高利贷。意向“投资人”李某升找到我,向我咨询如何合法保证他们出资安全。我当时建议他们按合伙方式合作,承担相应风险,分得合法利润;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方式取得优先受偿权来保证投资安全。郑某敢等人未接受。后来他们怎么合作的,我就不知道了。2019年年初我才知道,当时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通过“先诉讼后投资”的方式实施借贷方案。
乐陵市官方专门发文支持该方案,要求借贷双方“既要把握现有投资,又要兼顾后续投资”,提出“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资数额进行确认,并采取查封执行宇泰公司特定账户的形式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回收,确保投资的安全回收,确保回收资金滚动用于项目后续建设”。
后来,郑某敢等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宇泰公司产生矛盾,宇泰公司不断地控告郑某敢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郑某敢等人气急败坏,以为宇泰公司的行为是受我指使,便串通一气构陷我,称“先诉讼后投资”的虚假诉讼方案是我出的主意。事实上,我没有给任何人提供虚假诉讼的方案,也没有参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更没有参与诉讼(执行)的代理。并且,虚假诉讼的审理法官和执行法官对该案的实际情况应该是明知的。
我没有参与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涉案的虚假诉讼方案,是乐陵市官方制定的,不是我制定的。
涉案的虚假诉讼当事人,是高利贷的借贷双方,他们能否协商一致,不是我能决定的;他们协商一致后,根本不需要我参与。他们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实施过程,不需要我参与。
虚假诉讼方案能否实施,取决于办案法官是否积极配合。只有审判法官对虚假诉讼知情,才可能粗略审查案件的证据、避免查清案件事实,才可能未经开庭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所以,德州中院的审判法官明知此案是原被告双方串通后实施的虚假诉讼,根本就不需要我参与。
虚假诉讼方案能否落实,取决于被告(被执行人)是否积极配合。被告(被执行人)是否在审理过程中承认虚假的借款事实,是否向执行法官告知准确的执行线索,都不需要我参与,我也参与不了、决定不了什么。本案中,5000多万的执行标的,执行法官在一年内分10次才将其执行完毕。债务缠身的宇泰公司,名下的财产都被法院查封、冻结,早已资不抵债。如果没有被执行人的积极配合,不可能执行完毕。所以,德州中院的执行法官明知此案是原被告双方实施的虚假诉讼,根本不需要我参与。
上述四个关键因素,均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我当时只是实习律师,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并不具有独立代理案件和参与诉讼的资格。
从法律层面分析,我是完全无罪的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了涉案虚假诉讼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写作、证据整理、立案、财产保全、调解等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与了涉案虚假诉讼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写作、材料整理、立案、协助执行等行为。
从法的溯及力角度分析,指控我的虚假诉讼事实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当时创设虚假诉讼罪的《刑法修正案(九)》尚未生效,该罪名对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何况,我根本就没有参与涉案虚假诉讼的起诉和法庭审理程序。
向法院申请执行虚假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法定的“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虚假诉讼的成果是一份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申请执行,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尤其是后者,将“提出民事起诉的”和“申请强制执行”进行了分别列举,只有申请执行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才是法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何况,我根本就没有参与申请强制执行。
我也没有帮助伪造证据。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让我起草一份债权转让的文书,况且这份债权转让文书是否会被转让人和受让人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我都一无所知。我哪里知道他们要搞什么虚假诉讼。
德州中院滥用指定管辖权
乐陵市法院不得管辖此案
如前所述,临邑县检察院对我涉案的事实已有了无罪的定论,在不予批准逮捕的说明中,提到了法的溯及力问题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问题。该案如果在临邑县审理,临邑县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必然无罪。
但是,德州中院滥用指定管辖权。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虚假诉讼案件应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本案中,所谓虚假诉讼案的受理和执行法院是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显然应当由德州中院所在地的德城区法院管辖。但德州中院却将我的案子指定由乐陵市法院审理。而对于管辖明确的案件,是不得适用指定管辖的。
事态紧急,此案关乎我一家四口人的生计,更关乎我个人的声誉和清白,我已经聘请了北京的燕薪律师和济南的冯延强律师担任我的辩护人,帮我作无罪辩护。
两位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向乐陵市法院提出此案管辖错误,指定管辖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且由乐陵市法院管辖此案不可能公正审理,因为:
郑某敢等人涉嫌的三起虚假诉讼案,从立案、审理到执行,涉及德州市、乐陵市两级法院的多名法官,其中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案的主审法官主动提供虚假诉讼方案、明知案件是虚假诉讼仍违法主持调解、明知执行的是虚假诉讼文书仍继续执行等情形,甚至还存在审判法官在案件结束后竟然去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等严重违法行为。
不可避免的,我将申请乐陵市法院的法官、德州中院的法官在本案中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在管辖异议中提出,这种本院法官在本院出庭作证、上级法院的法官到下级法院出庭作证的情形,应当引起本案管辖权的变更。但是,乐陵市法院却驳回了两位辩护人的管辖异议。
乐陵市法院的行为,使我对其公正性产生了深深质疑,又考虑到乐陵市法院的院长只因我给他打个电话就要逮捕我,更加令我手足无措。对于我的案子,我就是一句话:我无罪!
作为一名正在被构陷、正在经历冤案的律师,我深深感受到维权是何等的艰难,给领导打个电话陈述冤情,都要受到被逮捕的威胁。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绝不会选择向不法低头,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无论遇到何种困难,我都会坚持无罪辩护,与不公抗争到底!请各位律师同行关注我的案件,请社会各界朋友关注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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