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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龚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上诉改判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52 时间:2020-11-18 09:2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刑终x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 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 2019)粤06刑初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某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龚某波与被害人曹某健在佛山市高明区xx街道xx路xx酒吧内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龚某波持水果刀捅刺了曹某健。曹某健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龚某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龚某波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龚某波上诉提出:1.一审将两次打斗分开评价,据此认定被害人没有过错有误,理据不足。2.案发后其嘱托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以期得到谅解,足以看出其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3.其主观恶性较小,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4.其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真诚悔罪。5.其是初犯、偶犯。

    辩护人提出:1.龚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龚某波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3.龚某波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4.案发突然,双方系同事,龚某波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5.双方互殴,都存在一定过错。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龚某波与被害人曹某健均系佛山市高明区xx街道xx路xx酒吧的工作人员。2019年8月28日0时许,龚某波和曹某健在xx酒吧内因整理舞台道具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去到该酒吧后门停车场的通道发生打斗。龚某波被打后回到xx酒吧大厅内的吧台拿了一个烟灰缸,在酒吧大厅和酒吧厨房的通道处持烟灰缸砸向曹某健。后曹某健拿一个空啤酒瓶,龚某波拿2一把水果刀,二人在xx酒吧厨房继续打斗波持水果刀捅刺曹某健致其受伤流血。曹某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健系被锐器刺插左腋窝部,致左腋动脉完全离断、左腋静脉部分离断、左肺上叶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上诉人龚某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关于龚某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1.证人陈某、肖某杰、何某华、黄某涛、黄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龚某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龚某波与被害人曹某健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均没有冷静地处理,继而发生打斗,之后龚某波到吧台拿烟灰缸砸被害人曹某健的头部,后双方又各自寻找工具进行打斗,最终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龚某波与被害人曹某健相互斗殴,二人对本案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2.本案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龚某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且是初犯、偶犯,对其可从轻处罚。3.第二审期间龚某波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曹某健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曹某健亲属表示谅解,对龚某波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某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龚某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认罪悔罪,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曹某健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龚某波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龚某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龚某波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龚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该故意伤害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案发现场有录像,众多证人都目睹,因此,卿律师与团队成员反复讨论后,一致认为该案的关键是与受害人谈赔偿谅解,但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在谈判的过程中,被告人家属担心赔了钱,高级人民法院不改判,这赔偿款浪费了,于是要求第三方或法院保管赔偿款,如果二审法院没有改判,则退回家属代赔偿款。受害一方则要求先赔款才出谅解书,双方对赔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后经被告方律师努力,将受害人和对方律师约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谈赔偿事宜,但双方的担心还是有的,达不成协议,受害一方则摔门而离开法院,眼看审限已到期,法院十天要下判决了,如果达不到赔偿协议,则会维持原判,卿律师马上联系主审法官,简单沟通后,结合自己近二十年的办案经验,果断的要求被告人先赔偿,于是卿律师马上打电话将受害人从半路上叫回来,双方签了协议,赔付了赔偿款,最终该案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5年,如果卿律师没有果断要求被告方大胆的赔偿这个案件还是维持原判。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卿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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